公诉人跨院办案符合检察一体化之精神
最近,多次看到有人对公诉人跨院调配办案提出异议,这其实是对检察一体化的一种误读。
首先,在法理上,公诉人跨院调配符合检察一体化之精神。
所谓的检察一体化有两层基本含义:对外是指检察独立,即检察机关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,不受法定机关、事项及程序以外的干涉;对内是指业务一体,即检察机关上命下从,作为命运共同体统一行使
转者注:本次全文出来之前,部分海外媒体刊登了讲话部分内容:“境外媒体靠得住,母猪都会上树;你以为请武警不花钱啊;以前的市委书记哪有这么累的?什么事都得管,权力一天比一天小,手段一天比一天少,责任一天比一天大。然后呢,老百姓一天比一天胃口高,一天比一天聪明,一天比一天难管。你指望国外几个烂媒体、烂报纸、烂网站,好坏都颠倒了,他们负什么责任啊?
南京检察官“杀无赦”事件需要反思什么?
一、事实与疑问
在十月份有多家媒体报道了所谓公诉人在法庭上大喊“杀无赦”的报道,报道称公诉人在法庭上说:“两人的残暴行为,已经突破了正常人所能承受的心理底限。面对老人的哀求,孩子的哭泣,两个正值青春年华的犯罪嫌疑人,怎么能够下得了手?既然你们丧尽天良,那就别怪法律无情!”检察官说到动情处,禁不住情绪激动起来,“所以
风流总被雨打风吹去
——纪念曹呈宏博士
我是上个周六晚上忽然看到东方法眼的微博上发出了消息,说曹呈宏博士在桐庐讲课过程中忽然去世,据说是心脏问题。当时我第一感觉就是谣言,因为曹呈宏博士应该是我知道的人中(不是认识的人)知识最渊博的人(没有之一),其不仅精通刑法、民法、诉讼法、行政法等各类法律,还对围棋、中医、佛学、易经、太极拳等很有造诣
关于捡拾遗弃高尔夫球定盗窃罪的留言与对话
近日北京的冯某某串通球场保安,从高尔夫球场的人工湖中打捞了1620粒高尔夫球,被北京市一中院以盗窃罪判处冯书凯等人有期徒刑3年。有媒体为冯先生抱不平,同时,法律博客的实务小编也提出了三个问题:
1、客人打到湖里的高尔夫球所有权是谁的?是否是遗弃物?
2、球场作为管理方,是否可以在客人遗弃高尔夫球后合法占有球?
带着考核镣铐的公诉人面对疑难案件的抉择
一、司法理论与实务之间的严重脱节
在日常阅读中,我经常强烈的感觉到理论界与实务界的脱节,这种感觉不仅仅来自司法实践缺乏理论指导或不以刑法理论为指导,实践界指责刑法理论脱离司法实践,更重要的来自理论界对司法实务活动规律的不了解。在现实中,理论界的话语和实务界话语总是擦肩而过,学界以应然角度、批判方式出现的思考
手淫、口淫属于刑法中的“卖淫”行为
“卖淫”,就其常态而言,虽是指女性以营利为目的,从事性交易的行为,随着时代的发展、社会生活状况的变化,卖淫中的“性交易”的外延还可以、也应当进一步扩大,亦即还应当包括以营利为目的,“一方向另一方提供性服务,以满足对方性欲的行为性行为”的行为。对“卖淫”作如上界定,并不违背刑法解释原理和罪刑法定原则,相反
醉驾入刑后的种种司法乱象
醉驾入刑以来,各种司法乱象丛生,让人无所适从。
1.醉驾没有任何危害后果要一律入刑。与之形成鲜明对比的是:交通肇事罪因为严重违章出现了致人死亡的后果,却在和解后可以判缓刑甚至免刑,当然,醉驾致人死亡者除外。
一方面,社会公众和司法对于醉驾者无比的苛刻;另一方面,却对更为恶劣的犯交通肇事罪者却表现出难以理解的宽容。
2.我所在的城市头三个月
上海蟹妈案质疑回应之再质疑
昨天睡前看到孙律师一篇文章,对一起受贿案件进行程序上之质疑,因为对该文中存在的几个说法有不同认识,遂留言评论予以质疑。今天看到孙律师又有文章予以回应,所以忍不住再说两句。
客观而言,我对此案的具体情节并不熟悉,甚至对被告人为何叫“蟹妈”都不甚清楚,只是刚才简单搜索得知是被告人丈夫一直在微博直播的一起案件,但是这
“2011年 5月,马某在成都市某菜市场水果摊附近,趁 63岁的被害人陈某不备,用随身携带的镊子盗走其 1.5元,后被抓获。该案由公安机关直接移送到成都市金牛区检察院审查起诉,法院最后以盗窃罪判处马某有期徒刑六个月。 ”
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检察